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重庆消防工程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或执法办案的关键。消防法规的效力或有效性包括消防法规的本身有效性和消防法规的适用有效性。 1.消防法规的本身有效性 1)制定某一法规的机关,若有权制定该法规,则该法规为有效,若无权制定该法规则无效: 2)下级机关制定的某一消防法规,同上级机关制定的法规若不抵触,则下级机关制定的法规为有效,若抵触则无效。 2.消防法规的适用有效性 消防法规的适用有效性是指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问、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 1)空间效力。空问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