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用水量及消防设施
①附建式地下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消防设备的设置应与其地面上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作为一幢整体建筑一并考虑确定.遵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单建式地下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消防设备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体积等因素.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对地下工程防火设计从严要求.或属地下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改建、扩建.均应按《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重庆消防工程给水系统的给水方式
附建式地下工程有下列给水方式。
①地下建筑部分直接利用城市给水管道的水量、水压.构成独立的消防给水或消防与生活合用的给水系统;确保消防所需的水量和水压.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而地面建筑部分另设由消防泵加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②地下建筑与地面建筑合设一个消防给水系统.由地下消防泵房加压,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不同.地下建筑的消防系统可以与地面上所有层合用一个系统或者与地面建筑的下面若干层合用一个系统.保证消火栓处静水压不大于1. OMPa。此系统根据所供水量、水压和分区的不同情况.可以是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也可能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单建式地下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由城市给水管道或其他地表水源供水.可分两种。
①利用城市给水管道的水量、水压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生活合用给水系统.能满足消防所需的水量、水压.即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②利用其他水源.设消防泵加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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