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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16-03-25 18:53:37  来源:  作者:

1、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法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专用设备形成的压缩空气驱动一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流动,将堵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3、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队伍承担。

3.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纺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 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 min。当有两只及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试验时间应为5 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隐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施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水泵吸水口直径,且应采用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 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 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 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 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 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示。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 m,且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 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 7.5 级砖、M5.0 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7.5 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 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剂,其抹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 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间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 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5、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1.1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部的杂物.

5.1.2 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5.1.3 管网安装,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 mm 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 mm 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缧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 mm 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5.1.6 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5.1.6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5.1.7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 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750 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 1.8 m 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 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 m

5.1.8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 mm;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 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5.2.8

喷头与梁、通风
管道的水平距离(mm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mm
 
300
600
 25
 
600
750
 75
 
750
900
 75
 
900
1050
 100
 
1050
1200
 150
 
1200
1350
 180
 
1350
1500
 230
 
1500
1680
 280
 
1680
1830
 360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 m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 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10 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 5.2.10

水平距离(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 900
 
最小垂直距离(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 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 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 mm 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15 mm; 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式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 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6 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 20 mm 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 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 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m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6、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议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 mm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 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 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 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 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 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 MPa

6.2.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 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6.3 气压试验

6.3.1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 MPa,且稳压24 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 MPa

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 m/s;其流量不宜小于表6.4.2的规定。当施工现场冲洗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或采用水压气动冲洗法进行冲洗。

冲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称直径(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冲洗流量(L/s
 220
 150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人口处水的颜色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7、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式;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7.2.3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 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 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压力的1/8以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使压力达到稳定;

7.2.6.2 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8、系统验收

8.0.1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系统竣工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8.0.3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8.0.3.1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

8.0.3.2 地下及稳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0.3.3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0.3.4 系统调试记录;

8.0.3.5 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8.0.3.6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8.0.3.7 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4.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4.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5 系统的流量、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0.5.1 高压给水系统,通过系统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5.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通过启动消防水泵,测量系统最不利点试水装置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5.3 当采用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6.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8.0.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8.0.6.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8.0.7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8.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2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试验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8.0.9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9.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

8.0.9.3 系统最末端、每一分区系统末端或每一层系统末端应设置的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压力开关、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5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容积大于1500L时设置的加速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8.0.9.6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时间不应超过3 min

8.0.9.7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8.0.9.8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8.0.10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0.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8.0.10.2 打开放水试验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0.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 MPa,且距水力警铃3 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 dB

8.0.10.4 打开手动放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8.0.10.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10.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1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1.1 喷头的规格、型号,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1.2 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8.0.11.3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防护罩;

8.0.11.4 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2 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2.1 报警阀动作,警铃鸣响;

8.0.12.2 水流指示器动作,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3 压力开关动作,信号阀开启,空气压缩机或排气阀启动,消动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开启,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5 消防水泵启动,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6 加速排气装置投入运行;

8.0.12.7 其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

8.0.12.8 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控制盘有信号显示。


9
、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可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4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9.0.7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湿不低于5℃

9.0.8 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9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9.0.10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11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 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统上所有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14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6 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7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9.0.18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9.0.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20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统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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